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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號 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錫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9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4,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