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勞小專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小專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蕭任鋒 相 對 人 耀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工付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 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聲 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而提起訴訟,依勞動事件 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 地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而依聲請人陳稱其勞務提供地亦在高 雄市小港區,此有起訴狀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