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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勞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吳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 萬7,3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0000-000 =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