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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蕭任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 元。是本件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 二、另原告應具狀陳明受僱原告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工作之地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