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陳振愷
蕭有良
被 告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是主張
被告為其辦理機器維修案,因該案驗收不合格而「有違約」情形,為此經其
解除契約,
是故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而來。但在前被告已經以其並「無違約」情形,對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早經本院以
主文所示之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因此,關於本件被告「有無違約」情形,自應以主文所示事件之終局判斷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