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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小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徐奕鴻 
訴訟代理人  鍾仁凱 
            陳振愷 
            蕭有良 
被      告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梅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是主張被告為其辦理機器維修案,因該案驗收不合格而「有違約」情形,為此經其解除契約是故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而來。但在前被告已經以其並「無違約」情形,對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早經本院以主文所示之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因此,關於本件被告「有無違約」情形,自應以主文所示事件之終局判斷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