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銘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黃金帶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被
告於
本件起訴前已死亡,另應補正該被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姓名後之
起訴狀
及起訴狀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如起
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於網路電子銀行操作匯款時,因
轉入帳戶填寫錯誤而誤將款項匯入蔡黃金帶所有、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請補正被
告蔡黃金帶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有死亡之情形,另應補
正該被告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於本件起
訴前已死亡,除應補正該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外,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應增列為本件被告之
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