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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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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小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銘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黃金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 告於本件起訴前已死亡,另應補正該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姓名後之起訴狀 及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如起 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於網路電子銀行操作匯款時,因 轉入帳戶填寫錯誤而誤將款項匯入蔡黃金帶所有、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請補正被 告蔡黃金帶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有死亡之情形,另應補 正該被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於本件起 訴前已死亡,除應補正該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外,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應增列為本件被告之 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