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湧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