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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簡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