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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簡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緁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緁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77,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