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朱宏興
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升郁
訴訟代理人 朱哲民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朱宏興對被告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
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董監事
報酬、車馬費債權存在,是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