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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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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朱宏興       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升郁 訴訟代理人 朱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朱宏興對被告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 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董監事報酬、車馬費債權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