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璟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邦 被   告 林運和       林蓁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路○○號房屋)。而原告就前開不動產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   一,系爭土地之面積為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元,系爭建物原告所有部分課稅   現值為57,800元等情,有前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屏東   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0 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憑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6,675元(計算式:(97×11,50   0 )×1/4 +57,800=336,6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