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虹敏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
○號土地上,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A 、B 、C 部分面積合計134.53
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
上開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 元,有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在卷
可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872 元
(計算式:2,400 ×134.53=322,87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