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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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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敏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 ○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 、B 、C 部分面積合計134.53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 元,有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872 元 (計算式:2,400 ×134.53=322,87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