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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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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曹國南 被   告 長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懋化工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