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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慧琍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百荃合板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上揭規定於裁定仍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