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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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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林崇蘭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