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銘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
被告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