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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浩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全麗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張義發、張碧惠核 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4245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