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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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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月山即NGUYEN VIET SON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