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