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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