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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鑫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國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蘭品樺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