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晃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37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8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