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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37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