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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屏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鄭正誠 被   告 天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湧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依兩造間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履行, 由被告收回其提供予原告之設備,並將原告交付之押金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 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10日內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