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
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及相關事實理由,經本院以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