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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勞小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事實理由,經本院以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 年6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