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揚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桀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
訴訟費用為813 元。是本件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407 元。
二、另原告應
具狀陳明是否受僱原告? 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工作之
地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