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何屏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乘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
訴訟費用為667 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0000-000 =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