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賴國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惟其中涉及工資部分192,419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
訴訟費用為1,4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0000-0000=13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