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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頂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秋玉、李玉雯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 0,989 元(000000+36000 +85479 +40000 =460989),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