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頂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郭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秋玉、李玉雯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
0,989 元(000000+36000 +85479 +40000 =460989),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