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
聲請人與宇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金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
經查,
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宇禾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勞保金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因聲請人未記載
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且無具體明確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亦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駁回,是依
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