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官張瑞嫦
官呈泰
原 告 兼
上 一 人
被 告 凌峰
益加聯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翔聖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因
被告凌峰是否成立
侵權行為乙節,涉及
系爭事故發生時,官大興與被告凌峰之駕駛情形,而已對被告提起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5號偵查中,
惟原告於本件訴訟聲請將系爭事故送學術鑑定之證據調查方法,有
參酌及使用刑事證據資料之必要,惟刑事案件尚需相當時日偵查,且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檢察官偵查
期間,本院無從調印相關卷證,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5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本事件經原告以於刑事偵查中與被告成立調解為由具狀撤回訴訟,又被告雖曾多次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惟已明示同意被告撤回本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