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原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李倬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提起本件確認本件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主張
系爭本票為原告
承攬被告屏東縣林邊鄉A幹線抽水站改建工程之保證票,該工程因被告違反契約遭原告終止契約,並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度建字第46號),故系爭本票已喪失原保證功效債權不存在等語。
惟被告於該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以系爭本票債權與原告對被告工程款之債權為抵銷(見本院卷第71-72頁),是本件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與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抵銷
抗辯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