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原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李倬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電子卷宗想閱
無訛,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10月20日函
可參(見本院卷第109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