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者,亦有
準用,復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算至113年7月1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5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
可參,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