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原 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晃銘
被 告 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
訴訟代理人 羅地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屏補字第5
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又原告
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
詢簡答表等件存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