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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5號 原   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被   告 鄉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   訴訟代理人 羅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屏補字第5 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 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 詢簡答表等件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