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簡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榮長
被 告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秀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廣德建設公司於
訴訟繫屬中,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該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本件當事人亦未對
渠等為訴訟之告知,本院亦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該第三人,為此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