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1 年度屏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林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宋玉忠及蔡茂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45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宋玉忠及蔡茂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83,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