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黃順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