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衛地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瑞棋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列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判令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42550元」及利息,然依據原告所列事實理由及作為證物之保養廠工作單,原告提起本訴應係欲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4,25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另如原告前開訴之聲明確有誤寫之情形,請原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原告確欲向被告請求給付742,550元,亦請向本院陳報,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