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子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自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內移除,並主張
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
惟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未載
上開房屋坐落於上開土地,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即認定上開
不動產間之關聯,並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先辨明上開房屋坐落何筆土地,若上開房屋坐落多筆土地,請確認上開車輛占用何筆土地,並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以占用之土地地號表示)、事實及理由部分。
㈡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