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子妮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移除。又
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445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可參。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0,445×10=104,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