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安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稚山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
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民國96年度第4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350平方公部分上之
地上物移除後交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暨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可參。依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8,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680×350=2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
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