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理財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豪偉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劉豪偉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
惟被告劉豪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