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屏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慶順
林張素娥
即 被 告 成肯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即 被 告 洪郁茗
郡柏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淙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淑華
蔣家煌
鄭子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