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重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欣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