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楊明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屏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