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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小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195號
原      告  破殼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被      告  凱瑟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均為公司組織,並無同法第2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因此,依卷附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之約定文書(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兩造合約書第9條規定),如上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