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小字第195號
原 告 破殼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被 告 凱瑟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均為公司組織,並無同法第2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
適用。因此,依卷附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之約定文書(見
支付命令卷第13頁兩造合約書第9條規定),如上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