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04號
原 告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NGUYEN VAN LONG 阮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因來台工作所需,曾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與原告簽訂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承辦系爭契約中所列如接送、代購機票、代辦護照等事項,被告則需依約給付原告服務費;然被告自112年9月12日起即連續曠職多日、失去聯繫,依系爭契約約定須賠償原告60,000元
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勞動部112年9月20日函文及被告之護照、居留證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