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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小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04號
原      告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憲 
訴訟代理人  唐榮志 
被      告  NGUYEN  VAN  LONG 阮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因來台工作所需,曾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與原告簽訂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承辦系爭契約中所列如接送、代購機票、代辦護照等事項,被告則需依約給付原告服務費;然被告自112年9月12日起即連續曠職多日、失去聯繫,依系爭契約約定須賠償原告6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勞動部112年9月20日函文及被告之護照、居留證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日內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