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90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14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及自民國103年6月15日至民國103年9月14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