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良信
被 告 鍾志宏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7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辦勞工
紓困貸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然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今仍積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
等情,
業據提出借據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與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