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屏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1月17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