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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小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1月17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