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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明殷 
相  對  人  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12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O-013號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給付薪資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