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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屏東簡易庭 112 年度屏簡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兢甫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吳宗銘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確認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一編號325部分、面積556.87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所示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通行,並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之行為。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33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979,947元(計算式:556.87×14,330元=7,979,9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29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